出版日期: 2002/6/6
                   李昭蓉/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執行秘書

  報載立法院初審通過放寬裁判離婚的「分居條款」修正,筆者不免憂心忡忡,因為不管分居或是離婚,對兒童而言,均是剝奪了其在正常家庭中成長的權益。可悲的是,大多數的父母在處理分居及離婚的問題時,多將子女監護權視為婚姻談判的籌碼,而非真正以「兒童的最佳利益」來替兒童的監護安排做考慮。


  所謂監護權的安排,是在父母親雙方無法共同居住時,對於兒童的扶養照顧及相關生活事項的決定無法共同為之時,基於保護兒童權利,選定適當的一方為監護人,其選定方式可透過協議或經法院裁判。可惜的是,目前民法針對監護權的規定,僅保障離婚後的子女監護權,並未針對父母分居期間的監護權進行規範,導致兒童在瀕臨家庭破碎的階段權益受損。

  尤其,國內夫妻分居情況越來越多,衍生之子女照顧問題更形複雜,例如小孩與母親同住而屆就學年齡,惟戶藉仍設於父親住處,倘父母親處於婚姻的僵局,父親若無法獨自照顧小孩,或不配合辦理小孩的戶籍遷移,則這個孩子馬上就有就學的問題。

  在實務中亦常發現夫妻在分居期間爭奪子女的情況,以本會長期處理失蹤個案的經驗,約有一成的個案就是因為監護權之爭而被「家人誘拐」,讓孩子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環境中。更加凸顯目前民法僅針對離婚後的監護權保障,對兒童的成長權益而言只能說是亡羊補牢,為時已晚,有必要針對分居期間的監護權問題,進行變革。

  因此,建議民法的分居條款能加入準用民法對於監護權之相關規定;並進一步學習美國、英國、澳洲等國家,建立家事商談制度配套措施,亦即建立「在法院體制內或體制外,運用專業人員協助夫妻雙方就其夫妻財產、孩子監護問題為一居中協調」之機制,協助夫妻雙方排除情緒上的指責,引導父母以兒童未來為重,客觀的做分居後或離婚後的協議,促成公平且實際的解決方案,及早為子女監護權的安排進行規劃。


【本文發表於2002/06/06聯合報民意論壇】
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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